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优化结构、补齐短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选择项目;
(四)依法合规、程序正当、强化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明确决策主体、程序和责任,确保决策科学合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由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意见。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在建续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数量,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
第八条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或增加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和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相关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就是《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旨在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保障政府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