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专家的资格认定、考核评价等事项。
第三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库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四条 专家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聘任。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派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咨询、检查评估、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参与工作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 专家的工作成果应作为安全生产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代替法定程序和责任主体的职责。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专家信息的更新、联络、培训等。
第十一条 定期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考核评价,对于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专家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高效、专业的安全生产专家团队,为天津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同时,也希望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专家库的运行更加规范化、透明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