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的问题是一个常见的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因为,只有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才能确切地知道其是否获得了所有应得的工资,包括双倍工资的部分。因此,劳动关系的终止被视为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点。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每期工资应当支付之日分别计算。这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每逾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因此每次侵权行为都应单独计算仲裁时效。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这一做法便于操作,且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原则。同时,它也避免了因多次计算时效而导致的复杂性。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提出异议或未主张权利,则可能被视为放弃部分权利。因此,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通常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