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该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其在稳定市场物价、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正式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相关部门及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办法》从资金筹集、使用范围、审批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提高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同时,《办法》还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要求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此外,还应加强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办法》的意义和具体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跟踪《办法》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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