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提高办公效率,合理配置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配置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这些单位在购置或更新办公设备和家具时,均需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基本原则
1. 经济实用原则:选择性价比高、耐用性强的产品,避免盲目追求高档次。
2. 节能环保原则:优先选用节能型、环保型产品,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
3. 科学合理原则:根据工作性质和人员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配置数量和规格。
4. 公开透明原则: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具体规定
1.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 计算机:每人一台,原则上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
- 打印机:按每20人配备一台;
- 投影仪:会议室按实际需求配置;
- 电话机:每人一部,特殊岗位可根据需要增加;
- 空调:办公室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配置1台,超过20平方米的可适当增加。
2. 家具配置标准:
- 办公桌椅:每人一套;
- 文件柜:按人均0.5个配置;
- 沙发茶几:会议室按实际需求配置;
- 书架:按部门需求合理配置。
四、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同时,财政部门将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本《配置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标准。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希望能够有效提升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