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周到、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杜绝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接待流程,确保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 接待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上级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
(二)兄弟县市考察交流学习;
(三)招商引资项目洽谈;
(四)其他经批准同意的公务活动。
第六条 接待标准应按照不同级别分别执行:
(一)县级领导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
(二)科级及以下人员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
(三)外宾接待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七条 不得安排高档菜肴或酒水;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第三章 审批程序与监督机制
第八条 所有公务接待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进行统一核算与监管,定期公布支出明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委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规定的,须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细则的制定与落实,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务接待管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