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障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透明,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
第四条 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定价机制
第五条 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更新。
第六条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以及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核定。
第七条 对于新增或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需提前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查处。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除责令退还多收款项外,还应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