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全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合社是由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自愿组成,实行民主管理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联合社的宗旨是:坚持为农服务的根本方向,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四条 联合社的主要任务包括:指导和协调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等业务;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合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及若干理事组成,主任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及若干监事组成,监事长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定期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成员社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联合社的各项活动;
2. 享有联合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3. 对联合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 享有联合社分配的收益。
第九条 成员社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联合社的章程和决议;
2. 按时缴纳会费;
3. 积极参加联合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4. 维护联合社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资产保护
第十条 联合社的财务管理和资产保护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成员社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联合社的年度预算和决算须经监事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联合社的资产属于全体成员社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需经成员社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辽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内容框架,旨在确保联合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