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社会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卫生工作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卫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确保环境卫生整洁,疾病防控有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卫生工作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维护公共卫生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并配合卫生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范围内的卫生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年度卫生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三)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相关职能。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促进辖区内的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得随意堆放垃圾杂物。定期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并设置足够的垃圾桶供市民使用。
第十条 商业街市集、餐饮店堂等经营场所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防止交叉污染。同时做好室内通风换气措施,确保空气流通顺畅。
第十一条 居民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隐患。鼓励居民参与社区共建共享,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氛围。
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宣传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健康知识纳入课程体系当中,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普及基本保健常识。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可联合医疗机构举办讲座论坛等活动,邀请专业人士讲解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方法以及正确用药指南等内容。
第十四条 新媒体平台可以利用短视频图文等形式传播正能量信息,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增强全民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卫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