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设立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三、申请与受理
工伤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
2. 医疗诊断证明;
3. 个人身份证明;
4.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鉴定程序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2. 鉴定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或接受必要的检查。
3. 对于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鉴定时间。
五、鉴定结果及处理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2. 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3. 复核期间,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六、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鉴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相关政策,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将努力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好每一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希望社会各界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共同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重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服务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