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其水资源保护工作尤为重要。为了保障市民的饮水安全,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本文将从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一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立法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活动的增加,饮用水水源地面临的污染风险日益加剧。为有效防止水源污染,确保供水安全,乌鲁木齐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该条例。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保护区范围、管理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水资源保护水平。
主要内容
一、保护区划分标准
条例明确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具体划分标准,并要求设立明显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这些标识物。
二、禁止行为清单
在一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而在二级保护区内,则需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量,并限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监督管理职责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具体承担辖区内日常巡查任务。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举报非法排污现象。
实施意义
首先,《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在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为依法治水提供了依据;其次,它强化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促进了部门间协作配合;最后,通过向社会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了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信心和支持度。
总之,《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不仅体现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我市落地生根的过程,也为其他地区类似法规制定积累了宝贵经验。未来还需继续完善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共同维护好这一重要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