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官渡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官渡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设备等。
第三条 官渡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租赁过程透明、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官渡区财政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并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资产占有单位负责具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租赁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七条 资产出租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确定租赁底价,评估结果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租赁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承租方,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
第九条 签订租赁合同前,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官渡区财政局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各资产占有单位的租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失职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应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官渡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框架,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官渡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