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为保障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规定自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的基本权益。
以下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内容的总结:
一、主要保护内容
项目 | 内容说明 |
孕期保护 |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夜班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 |
产假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哺乳期保护 | 哺乳期应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可设置哺乳室。 |
禁忌劳动范围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特殊时期保护 | 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二、用人单位责任
1. 提供劳动条件: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
2. 培训与教育:应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3. 健康检查: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4. 禁止歧视: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法律责任
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用人单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通过上述规定,国家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对女职工的全面保护,体现了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健康的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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